- 為確保憑證使用安全及提昇便民服務,並減輕民眾負擔,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5年效期於100年屆滿者,可繼續辦理展期3年。 [ 99.12.23]
- 內政部公告新增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之戶籍登記項目:戶籍地已辦妥姓氏變更或更正登記者之關係人,須隨同辦理變更姓氏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 99.11.04]
- 99年12月25日起臺北縣、臺中縣(市)、臺南縣(市)及高雄縣(市)等改制為直轄市,「鄉鎮市」改為「區」、「村」改為「里」,街路名稱維持不變;現持之國民身分證與戶口名簿,繼續有效使用。[ 99.10.13]
- 本縣10月1日起,公告指定下列13處公園(含廣場)為禁菸場所,屆時在該場所吸菸者依菸害防制法規定處新台幣2千元至1萬元整罰鍰。 [ 99.10.05]
- 修正「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核發要點」第四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99.09.10]
- 修正「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測試(口試及筆試)題庫,並自99年7月16日起開始實施。[ 99.07.15]
- 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數位資料業建置完竣,自99年7月1日起民眾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請領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資料。 [ 99.06.24]
- 為辦理民眾申請指定送達地址,供戶政機關有效迅速送達戶籍相關文書,自99年7月1日8時起,民眾可至各戶政事務所臨櫃或以自然人憑證在網路申辦,作業要點。[ 99.06.24]
- 防詐騙三要領:「冷靜」、「查證」、「報警」;請牢記警政署防詐騙專線「165」。[99.06.22]
- 僑務委員會於84年6月29日以前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均得認定為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 99.05.05]
- 依內政部90年12月14日台(90)內戶字第9070523號令,民眾申請遷徙登記時,當事人如係出境人口,基於遷徙登記應依事實認定之原則,得不予受理。[ 99.04.23]
- 本所已開放檔案閱覽、抄錄與複製,您可透過線上申請、電話、e-mail、Skype、郵寄或現場填表申請。[ 99.04.23]
- 為加強公務人員服務禮儀及態度,桃園縣政府設立1999服務禮貌投訴專線,歡迎多加利用。[ 99.03.02]
- 本縣在家中獨自照顧6歲以下兒童的家屬,因身分證遺失有急迫性需要者,可申請到府服務。[ 99.02.02]
- 內政部鬆綁國籍法規:申請歸化前,逾期居留未達30日者,視同居留不中斷,詳細。 [ 99.01.07]
- 「國籍許可證書及國籍證明收費標準」修正為「國籍規費收費標準」,並修正全文。 [ 99.01.07]
- 配合99年1月1日行政區域調整辦理換發身分證及改註戶口名簿作業說明,詳細。[ 98.12.25]
- 本所於98年12月30日辦理門牌整編作業,有關換發身分證及改註戶口名簿作業說明,詳細。[ 98.12.25]
- 經移送執行之欠繳稅款2萬元以下,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 98.12.25]
- 民眾可提前3個辦公日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相關規定及問答請參閱。 [ 98.12.22]
- 我國僑民辦理初設戶籍或恢復戶籍後,參加全民健康保險須知。 [ 98.10.29]
- 為確保憑證使用安全及提昇便民服務,並減輕民眾負擔,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5年效期於99年屆滿者,可繼續辦理展期3年。[ 98.10.28]
- 線上申辦新措施「個人戶籍謄本申請」開跑囉!透過網路申辦及繳費,即可郵寄到家喔!詳細...。[ 98.10.22]
- 桃園縣政府規劃「1999縣民諮詢服務熱線」,提供縣民更優質、便捷的服務。有不清楚的縣政問題,歡迎您隨時拿起電話撥打1999。 [ 98.10.12]
- 自即日起,核發戶籍謄本,非經本人同意,其個人記事依規定省略不列印,詳細...。 [ 98.08.31]
-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之1規定,大陸地區配偶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居留期間得在臺灣地區工作。[ 98.08.25]
- 變更或更正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後,請記得更換其他證件或變更相關資料,本所提供相關機關一覽表,歡迎多加利用。 [ 98.07.24]
- 內政部公告增加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之戶籍登記項目 [ 98.07.16]
- 98年7月8日修正公布姓名條例第二條條文,新聞稿。 [ 98.07.10]
- 自98年7月1日起地方稅網路申報開辦囉!請多用網路,少走馬路。 [ 98.07.09]
- 防詐騙三要領:「冷靜」、「查證」、「報警」。請牢記警政署防詐騙專線「165」。[ 98.07.06]
- 離婚經法院調(和)解成立後,為保障您的權益,請記得辦理離婚登記,詳細...。 [ 98.07.01]
- 全民來防竊:單車記得不亂買,作標記上好鎖、機車在明顯處烙碼,養成上大鎖習慣、汽車停放位置選擇明亮及有監視器停車場,離車時車內勿放置貴重物品、住宅被貼不明暗記,謹防竊賊光臨,居家小心謹慎,竊賊無機可趁。[ 98.05.19]
-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修正第6條、第12條、第17條 [ 98.03.16]
- 修正「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4點、第5點 [ 98.03.16]
- 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歸化測試資訊專區」於98年1月19日建立完成,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 98.02.06]
- 菸害防制法將於98年1月11日施行,室內工作及公共場所全面禁菸,違者最高處新台幣1萬元罰鍰。 [ 98.01.06]
- 自97年12月1日起新人在假日結婚者,可於前3日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例如新人要在星期日結婚,可在星期三、四、五前往辦理登記,指定星期日為結婚日。[ 97.12.08]
- 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條文。 [ 97.12.02]
- 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三十二條條文。 [ 97.12.02]
- 「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測試題庫」自97年11月17日起修正實施。 [ 97.11.18]
- 有關民眾辦理分立新戶登記應提憑設戶之房屋所有權或租賃等相關證明文件,業經內政部97年11月7日台內戶字第0970172148號令發布,詳細請按。 [ 97.11.18]
- 修正「國籍法施行細則」第七條條文。 [ 97.11.18]
- 法務部提供「不可不知之繼承方式」宣導資料,便利民眾辦理除戶等相關戶籍登記時閱讀知悉。 [ 97.10.27]
- 「外籍人士與國人結婚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暨戶籍登記流程表」部分內容修正,詳情請按 [ 97.10.27]
- 修正「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補助作業要點」、「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及「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評核實施計畫」。 [ 97.09.26]
- 為確保憑證使用安全及提昇便民服務,並減輕民眾負擔,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5年效期於98年屆滿者,可繼續辦理展期3年。[ 97.09.18]
- 桃園縣政府「行動桃園-無線寬頻應用服務開發案」建置「交通違規繳費通知系統」,加入「行動桃園無線寬頻應用網站」會員,即可免費使用交通違規繳費簡訊通知,敬請多加利用。 [ 97.08.26]
- 法務部編印之「繼承,原來如此」民法繼承Q&A手冊,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 97.08.18]
- 內政部提供民眾以自然人憑證申請具電子簽章之戶籍謄本,鼓勵民眾以網路代替馬路,省卻奔波請領之不便,請多加利用。[ 97.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