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應用須知
- 桃園縣平鎮市戶政事務所檔案申請閱覽須知
96年11月12日修訂
檔案管理局96年12月6日檔應字第0960005487號函核准
96年12月10日依前揭函示修訂
一、桃園縣平鎮市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辦理檔案法第17條至第21條及行政程序
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事項有關民眾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開放應用事項,爰訂定
本須知。
二、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填具申請書或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本所申請,申請
書送達方式以線上申請、電話、e-mail、skype、親自持送或以郵寄通訊為之。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
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
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
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應敘明其關係。
(三)申請項目。
(四)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五)檔號或收發文字號。
(六)申請目的。
(七)申請日期。
(八)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三、受理單位受理申請後應審查是否符合規定,如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
人於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申請。
四、本所對於申請案件,應自受理申請書之日起15日內為准駁,並依下列各款規定以書面
通知申請人:
(一)提供應用申請者,應敘明應用方式、閱覽時間、地點、連絡人員及電話、檔案應用
注意事項、收費標準及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
(二)暫無法提供使用者,應載明無法提供原因或法令依據。
五、申請人依指定日期至本所閱覽時,業務承辦人員應收驗其核准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或委任書;身分證明文件應於檔案閱覽完畢點收後交還。
六、業務承辦人員應陪同並指導及監督申請人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如有飲食、吸煙、
破壞環境整潔或妨害安寧等情事,應予勸告制止,經勸告制止仍不聽從者,應終止其
閱覽,並記錄之。
七、申請人如需輔佐人陪同閱覽檔案,應事先提出申請,並以一人為限。
八、閱覽檔案時,不得僅由輔佐人單獨在場,申請人對其輔佐人之行為應負連帶責任。
九、申請人及其輔佐人於閱畢後,應將檔案歸還受理單位並經點收。
十、申請人於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時應以使用本所所提供之設備為原則;如有使用自備
之手提電腦、輔助閱讀器材或其他器材之必要者,應於申請時載明,經許可後始得為
之。
十一、申請人於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業務承辦人員應立即予以制
止,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一)有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檔案之行為者。
(二)有拆散已裝訂完成檔案之行為者。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者。
十二、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機關檔案經核准者,依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
收費標準收取費用。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
收處理費新臺幣五十元。
十三、光碟、微縮片等特殊檔案,其申請閱覽程序亦同。
十四、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