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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檢索

檔案應用專區
更新日期:97-5-9

檔案應用須知

  • 桃園縣平鎮市戶政事務所檔案申請閱覽須知
    96年11月12日修訂
    檔案管理局96年12月6日檔應字第0960005487號函核准
    96年12月10日依前揭函示修訂
    一、桃園縣平鎮市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辦理檔案法第17條至第21條及行政程序
    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事項有關民眾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開放應用事項,爰訂定
    本須知。
    二、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填具申請書或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本所申請,申請
    書送達方式以線上申請、電話、e-mail、skype、親自持送或以郵寄通訊為之。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
    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
    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
    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應敘明其關係。
    (三)申請項目。
    (四)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五)檔號或收發文字號。
    (六)申請目的。
    (七)申請日期。
    (八)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三、受理單位受理申請後應審查是否符合規定,如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
    人於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申請。
    四、本所對於申請案件,應自受理申請書之日起15日內為准駁,並依下列各款規定以書面
    通知申請人:
    (一)提供應用申請者,應敘明應用方式、閱覽時間、地點、連絡人員及電話、檔案應用
    注意事項、收費標準及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
    (二)暫無法提供使用者,應載明無法提供原因或法令依據。
    五、申請人依指定日期至本所閱覽時,業務承辦人員應收驗其核准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或委任書;身分證明文件應於檔案閱覽完畢點收後交還。
    六、業務承辦人員應陪同並指導及監督申請人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如有飲食、吸煙、
    破壞環境整潔或妨害安寧等情事,應予勸告制止,經勸告制止仍不聽從者,應終止其
    閱覽,並記錄之。
    七、申請人如需輔佐人陪同閱覽檔案,應事先提出申請,並以一人為限。
    八、閱覽檔案時,不得僅由輔佐人單獨在場,申請人對其輔佐人之行為應負連帶責任。
    九、申請人及其輔佐人於閱畢後,應將檔案歸還受理單位並經點收。
    十、申請人於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時應以使用本所所提供之設備為原則;如有使用自備
    之手提電腦、輔助閱讀器材或其他器材之必要者,應於申請時載明,經許可後始得為
    之。
    十一、申請人於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業務承辦人員應立即予以制
    止,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一)有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檔案之行為者。
    (二)有拆散已裝訂完成檔案之行為者。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者。
    十二、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機關檔案經核准者,依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
    收費標準收取費用。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
    收處理費新臺幣五十元。
    十三、光碟、微縮片等特殊檔案,其申請閱覽程序亦同。
    十四、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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