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生登記 |
| 申請人 |
1、父母、祖父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為申請人。 2、棄嬰或無依兒童並得以兒童福利機構為申請人。 3、利害關係人(無上列1、2申請人時)。 4、受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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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繳附書件 |
1、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書面約定書(doc格式或pdf格式)。 2、準正:自生父母結婚日期至新生嬰兒出生日期未滿181天整者,請攜帶父母雙方身分證、印章由生父親自至所辦理。 3、在醫院、診所或助產所出生者,應提憑出生證明書辦理。 而非在醫院、診所或助產所出生無法提出出生證明書者,應提憑醫療機構開具DNA親子鑑定報告書辦理出生登記。(均須正本) 4、申請人戶口名簿、國民身份證、印章。(並請提供生父母結婚或同居日期)。 5、在國外出生者回國後,持憑入出國及移民署發給之定居證辦理戶籍登記。 6、棄嬰出生登記,應提憑向警察機關報案筆錄及棄嬰照片查實辦理。 7、委託他人申辦者,請另提委託書、受委託人身份證、印章。 ※子女出生於其父母結婚之前,或推算其生母之受胎期間未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申辦出生登記,除當事人符合民法第一○六二條及第一○六四條之規定,由生父親自申請外,均應檢附生父母表明該子女為其子女之書面文件辦理。倘若生母為非本國籍(含大陸地區) 女子,應並提憑生母受胎期間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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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
申請期限:六十日內。 作業流程:戶政所核定。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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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認領登記 |
| 申請人 |
1、認領人。 2、認領人不為前項之申請,以被認領人為申請人。 3、利害關係人(無上列1、2申請人時)。 4、受委託人。(具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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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繳附書件 |
1、一般認領:認領同意書。 2、判決認領:法院判決書、判決確定證明書。 3、撫育認領:生父撫育證明文件。 4、申請人印章、戶口名簿、國民身份證暨被認領人之戶口名簿、已領國民身份證者之國民身份證(如需換發國民身份證應備最近二年內拍攝符合新式國民身分證規格相片一張)。 5、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之書面約定書(doc格式或pdf格式)。 6、得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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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
申請期限:三十日內。 作業流程:戶政所核定。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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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養登記 |
| 申請人 |
1、收養人或被收養人。 2、利害關係人(無上列1申請人時)。 3、受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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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繳附書件 |
1、法院認可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均須正本) 2、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或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之書面約定書(doc格式或pdf格式)。 3、收養人及被收養人身分證、戶口名簿、申請人印章(或簽名) 4、僑居國外委託辦理時,須附經我駐外使領館處認證之授權書(委託書) 5、被收養人領有國民身分證者須同時換發身分證,應備最近二年內拍攝新式國民身分證規格相片1張。 6、大陸地區公證書經海基會驗證後,仍須經我國法院認可確定。 7、證明文件應繳驗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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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
申請期限:三十日內。 作業流程:戶政所核定。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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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終止收養登記 |
| 申請人 |
1、收養人。 2、收養人不為或不能申請時,以被收養人為申請人。 3、利害關係人(無上列1、2申請人時)。 4、受委託人(具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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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繳附書件 |
1、終止收養書約或法院裁定(判決)書及裁定(判決)確定證明書。(均須正本) 2、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3、戶口名簿、收養人或被授權人及被收養人國民身分證(無證者免)、申請人印章。(如需換發國民身證者應備二年內所攝彩色相片﹝符合內政部規格﹞1張) 4、委託他人申辦者,請另提委託書、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5、在國外作成終止收養書約須經駐外使領館處驗證。 6、在大陸地區作成終止收養書約須經海基會驗證。 7、得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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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
申請期限:三十日內。 作業流程:戶政所核定。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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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婚登記 |
| 申請人 |
1、當事人雙方:97年5月22日(含當日)前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可一方辦理。 2、利害關係人:97年5月22日(含當日)前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且無申請人時。 3、受委託人:如在民國97年5月22日(含當日)前結婚有正當理由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得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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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繳附書件 |
1、結婚書約: 書約應載有結婚雙方當事人之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碼)、戶籍住址(國外居住地址)等相關資料,及二人以上證人簽名。 2、未成年人結婚者,另提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3、在國內結婚者,應附繳結婚當事人雙方之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最近二年內所攝符合新式身分證規格彩色相片1張。 4、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1)國外結婚已生效後授權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授權委託書、受委託人(即授權書上所載之被授權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2)結婚當事人為國內曾有或未曾設戶籍者,應檢附其護照或入出國及移民署依法核發之居留證明文件。 5、其他結婚證明文件: (1)在國外結婚已生效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結婚證明或已向當地政府辦妥結婚登記(或結婚註冊)之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加註「符合行為地法」字樣者,並得免附婚姻狀況證明文件。 (2)結婚當事人一方為外國籍者,另應檢附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 (3)在國外作成之結婚證明文件及其中文譯本,應由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 (4)與大陸地區人民辦理結婚登記者,應檢附結婚證明文件及經入出國及移民署發給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理結婚登記」章戳之臺灣地區入出國許可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之文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大陸配偶婚姻狀況證明有效期限,為大陸公證處公證婚姻狀況證明,簽發公證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 6、其他應注意事項: (1)遷入(含住址變更)同時結婚登記而單獨立戶,應參照遷入有關規定辦理。 7、申辦地點: (1)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有戶籍者,在國內結婚,向結婚當事人之一方現戶籍地或最後遷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 (2)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其結婚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 (3)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有戶籍者,在國外結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或授權委託他人至戶籍地或最後遷出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4)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中央政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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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
申請期限:97年5月23日起結婚者,於辦理登記日生效。 作業流程:戶政所核定。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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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登記 |
| 申請人 |
1、協議離婚:當事人雙方。 2、判決離婚:當事人之一方(雙方均不申請時可由利害關係人申請)。 3、受委託人(協議離婚具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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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繳附書件 |
1、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及確定證明書或經法院核定調解離婚書(均須正本) 2、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二年內所攝彩色相片(符合內政部規格)1張。 3、委託他人申辦者,請另提委託書、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4、國外依行為地法律離婚者:離婚書約須經駐外使領館處驗證並翻譯成中文經駐外單位驗證或外交部或法院驗(公)證正本;委託國內他人代辦,委託書須經駐外使領館處認證。 5、在大陸地區離婚 (1)自願離婚:憑海基會驗證之大陸地區公證書及離婚證申請。 (2)判決離婚:離婚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應先經大陸法院公證處公證,並經我海基會驗證,再申請我法院裁定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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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
申請期限:三十日內。 作業流程:戶政所核定。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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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領中(英)文結(離)婚證明書 |
| 申請人 |
1、當事人 2、受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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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繳附書件 |
1、國民身分證、印章。 2、規費100元。 3、民國97年5月23日起,結(離)婚當事人辦理結(離)婚登記者,得同時申請核發結(離)婚證明書。但結(離)婚當事人嗣後申請結(離)婚證明書者,任一戶政事務所均得核發之。 4、結(離)婚證明書之申請得授權委託他人辦理。授權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查驗授權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即授權書所載之被授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印章(或簽名)。在國外作成之授權委託書,應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之委任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5、民國97年5月22日以前結婚並已向戶政事務所辦妥結婚登記之當事人,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核發結婚證明書或向原辦理結婚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核發結婚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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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
申請期限:隨到隨辦。 作業流程:戶政所核定。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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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護登記、輔助登記、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
| 申請人 |
1、監護人(監護登記)。 2、輔助人(輔助登記)。 3、行使或負擔之一方或雙方(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4、受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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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繳附書件 |
1.監護證明文件或輔助證明文件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證明文件。
※法定監護: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最後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 前項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15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其遺囑未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者,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於前項期限內,監護人未向法院報告者,視為拒絕就職。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一、與未成年同居之祖父母。 二、與未成年同居之兄姊。 三、不與未成年同居之祖父母。 前項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15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未能依第一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就其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 法院依前項選定監護人或依第1106條及1106條之一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未成年人無第一項之監護人,於法院依第三項為其選定確定前,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受監護宣告:法院宣告文件。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1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2.戶口名簿、監護人(輔助人、行使或負擔之一方或雙方)國民身分證、印章。 3.委託他人申辦者,請另攜 委託書、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4.國外委託代辦,須附經我當地駐外使領館處驗證之委託或授權書。 5. 監護登記、輔助登記、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條第四項規定,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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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
申請期限:三十日內。 作業流程:戶政所核定。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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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
| 申請人 |
1、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 葬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 2、申請死亡宣告者或利害關係人。 3、被執行死刑或在監獄、看守所或其他收容機構內死亡,而無人承領者,由監獄或看守所或其他收容機構通知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 4、因災難死亡或死亡者之身分不明,由 警察機關查明通知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 5、受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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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繳附書件 |
1、死亡診斷證明書或法醫死亡相驗證明書,死亡宣告者附法院民事判決。(留存正本) 2、死亡者戶口名簿、國民身份證(收繳)、有配偶者配偶應換發國民身份證、申請人國民身份證、印章,配偶最近二年內拍攝符合新式國民身分證規格相片1張。 3、在大陸地區死亡者,其死亡證明書須經海基會驗證始可辦理。 4、國外死亡者,有關外文證明書均須經我駐外單位驗證並翻譯成中文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法院或民間公證人驗(公) 證。 5、委託他人申辦者,請另提委託書、受委託人身份證、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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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
申請期限:三十日內。 作業流程:戶政所核定。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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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遷徙登記 |
| 申請人 |
1、本人(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 2、遷入地及遷出地戶長 3、未成年人由父母雙方共同或雙方戶長為之。 4、利害關係人(無上列1、2、3申請人時)。 5、受委託人。 6、若未成年人之父或母因故無法共同辦理應出具同意書交另一方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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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繳附書件 |
1、遷徙者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原遷出地及遷入地,若單獨立戶者,則免提遷入地戶口名簿)及印章, 2、已領身分證者須同時換發身分證,應繳最近二年內拍攝新式國民身分證規格相片一張,規費每張50元。 3、委託他人申辦者,請另提委託書、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4、遷入單獨立戶者另提證明文件如下: *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所有房屋或無償借住他人房屋者,憑房屋所有權狀、房屋稅單(最近一期)、買賣契約書(最近六個月)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文件。 *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所租賃之房屋者,除提憑經法院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外,如提憑未經法院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應同時檢附出租人之房屋所有權狀、房屋稅單(最近一期)、買賣契約書(最近六個月)或其他足資證明房屋所有權文件辦理。 *遷入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其他公共處所者,憑戶長或主持人或管理人同意書。 *提憑本人、配偶、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所繳納最近六個月內之水電費、瓦斯費之收據。 *有居住事實而無法持憑上列證明文件者得憑警勤區佐警查實後辦理。 4、戶政資訊電腦化,請直接至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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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
申請期限:三個月又三十日內。 作業流程:戶政所核定。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備註:民眾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名下房屋,欲單獨立戶而未帶足資證明房屋所有權之文件時,可申請「免書證免謄本系統」查詢建物所有權憑以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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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址變更登記 |
| 申請人 |
1、本人(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 2、遷入地及遷出地戶長 3、未成年人由父母雙方共同或雙方戶長為之。 4、利害關係人(無上列1、2、3申請人時)。 5、受委託人。 6、若未成年人之父或母因故無法共同辦理應出具同意書交另一方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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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繳附書件 |
1、住址變更者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原遷出地及遷入地,若單獨立戶者,則免提遷入地戶口名簿﹞及印章, 2、已領身分證者須同時換發身分證,應繳最近二年內拍攝新式國民身分證規格相片一張,規費每張50元。 3、委託他人申辦者,請另提委託書、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4、住址變更單獨立戶者另提證明文件如下: •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所有房屋或無償借住他人房屋者,憑房屋所有權狀、房屋稅單﹝最近一期﹞、買賣契約書(最近六個月)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文件。 •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所租賃之房屋者,除提憑經法院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外,如提憑未經法院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應同時檢附出租人之房屋所有權狀、房屋稅單﹝最近一期﹞、買賣契約書(最近六個月)或其他足資證明房屋所有權文件辦理。 •遷入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其他公共處所者,憑戶長或主持人或管理人同意書。 •提憑本人、配偶、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所繳納最近六個月內之水電費、瓦斯費之收據。 •有居住事實而無法持憑上列證明文件者得憑警勤區佐警查實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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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
申請期限:三十日內。 作業流程:戶政所核定。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備註:民眾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名下房屋,欲單獨立戶而未帶足資證明房屋所有權之文件時,可申請「免書證免謄本系統」查詢建物所有權憑以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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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變更、更正、撤銷、註銷登記 |
| 申請人 |
1、原申請人。 2、利害關係人。 3、本人。 4、受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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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繳附書件 |
1、當事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變更、更正或撤銷之事項為國民身分證記載之事項須換證者,應備二年內所攝彩色相片1張換領新證)、印章。 2、有關證件或核准變更、更正、註銷或撤銷之文件。 3、委託他人申辦者,請另提委託書,授權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駐外使領館驗證,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海基會驗(查)證、及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4、由利害關係人申請者,應另附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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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
申請期限:隨到隨辦。 作業流程:戶政所核定。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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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正出生地、出生別、父母姓名、養父母姓名、配偶姓名 |
| 申請人 |
1、原申請人。 2、利害關係人。 3、本人。 4、受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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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繳附書件 |
1、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最近二年內所拍攝新式國民身分證規格相片1張。 2、因戶籍人員過錄錯誤者由戶政事務所主動負責查明更正;非戶籍人員過錄錯誤者,應提憑下列證件之一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 (1)在臺初次登記戶籍或登記戶籍前之戶籍資料。 (2)政府機關核發並蓋有發證機關印信之原始國民身份證。 (3)各級學校或軍、警學校或各種訓練班、團、隊畢(肄)業證明文件。 (4)公、私立醫院或合格助產士出具之出生證明書。 (5)國防部或陸、海、空軍、聯勤、軍管區(含前警備)總司令部,憲兵司令部所發停、除役、退伍(令)證明書或兵籍資料證明書。 (6)法院確定判決書、裁定書、認證書或檢察署不起訴處分書等。 (7)其他機關(構)核發之足資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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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
申請期限:隨到隨辦。 作業流程:戶政所核定。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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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改姓、改名、更改姓名、更正本名 |
| 申請人 |
1、本人(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申請)。 2、受委託人(適用改 姓、更正本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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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繳附書件 |
1、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1)被認領者。 (2)因被收養或終止收養者 (3)原住民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 (4)其他依法改姓者。
2、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1)同時在一機關服務或同在一學校肄業,姓名完全相同者。 (2)與三親等以內直系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 (3)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居住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者。 (4)銓敘時發現姓名相同, 經銓敘機關通知者。 (5)與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 完全相同者。 (6)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有特殊原因經主管機關認定者。(以二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3、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更改姓名: (1)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者。 (2)出世為僧尼者或僧尼而還俗者。 (3)因執行公務之必要,應更改姓名者。
4、台灣原住民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其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回復其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但以一次為限。
5、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更改姓名: (1)經通緝或羈押者。 (2)受宣告強制工作之判決確定或交付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者。 (3)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經宣告 緩刑或未執行易科罰金者。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4)有(2)(3)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6、依各項情形附繳相關證件外並檢附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國民身份證、印章及最近二年內所拍攝新式國民身分證規格相片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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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
申請期限:隨到隨辦。 作業流程:戶政所核定。 處理期限:查證資料完成後隨時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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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正出生年月日 |
| 申請人 |
1、本人。 2、原申請人。 3、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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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繳附書件 |
1、戶口名簿、國民身份證、印章及最近二年內所拍攝新式國民身分證規格相片1張。 2、因申報錯誤者,提憑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1)在臺初次登記戶籍或登記戶籍前之戶籍資料。 (2)政府機關核發並蓋有發證機關印信之原始國民身份證。 (3)各級學校或軍、警學校或各種訓練班、團、隊畢(肄)業證明文件。 (4)公、私立醫院或合格助產士出具之出生證明書。 (5)國防部或陸、海、空軍、聯勤、軍管區(含前警備)總司令部憲兵司令部所發停、除役、退伍(令)證明書或兵籍資料證明書。 (6)法院確定判決書、裁定書、認證書或檢察署不起訴處分書等。 (7)其他機關資證明文件。
提出上列證明文件更正出生年月日者,除第一項及第六項外,均以其發證日期或資料建立日期較在臺初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日期先者為限。但發證日期較在臺初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日期為後者,應檢附資料建立日期較在臺初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日期為先之有關機關(構)檔存原始資料影本。 前項證明文件及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須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應附繳之文件為外文者,須附中文譯本;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或查證。
3、戶籍謄本及初次戶籍登記書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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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
申請期限:隨到隨辦。 作業流程:戶政所核定。 處理期限: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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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領國民身份證 |
| 申請人 |
1、本人。 2、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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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繳附書件 |
1、依左列情形提憑: (1)初領:14歲以上可親自辦理或委託父或母辦理,14歲以下應由法定代理人辦理: ◎本人辦理:戶口名簿或身分證明文件、最近二年內拍攝新式國民身分證規格相片一張。 ◎本人委託父或母辦理:戶口名簿或身分證明文件、委託書、本人印章、最近二年內拍攝新式國民身分證規格相片一張、受託人(父或母)國民身分證、印章。 ◎14歲以下法定代理人共同辦理: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之國民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或身分證明文件、最近二年內拍攝新式國民身分證規格相片一張。如由父或母一方申請時請附另一方同意書。 (2)換領:本人舊國民身份證、印章、戶口名簿、 最近二年內拍攝新式國民身分證規格相片一張。 (3)補領:當事人親自辦理、印章(可簽名)、附有相片足以證明身分之證件、最近二年內拍攝新式國民身分證規格相片一張。 2、工本費:初、換領50元;補領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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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
申請期限:隨到隨辦。 作業流程:戶政所核定。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補證者無法提出政府機關所發有照證件供比對者須三個工作天)(換證照片模糊無法辨識者且無政府機關核發有照證件比照補證期限三個工作天。)
附註1:當事人最近二年內拍攝之白底正面脫帽彩色相片,足資辨識人貌,直4.5公分,橫3.5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相片1張,不得使用合成相片。相片背面註明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拍照日期。 附註2: (1)初領、補領國民身分證須至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 (2)換領國民身分證可異地辦理,但須本人辦理不可委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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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領戶口名簿 |
| 申請人 |
1、戶長。 2、受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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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繳附書件 |
1、初領:戶長國民身分證、印章。 2、破損換領:附繳舊戶口名簿、戶長國民身分證、印章。 3、遺失補領:戶長國民身分證、印章。 4、規費每張30元。 5、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及受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6、補、換發戶口名簿,得向戶籍所在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7、補發戶口名簿,可線上預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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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
申請期限:隨到隨辦。 作業流程:戶政所核定。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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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領戶籍謄本戶籍登記申請書之繳附證件影本及閱覽戶籍登記簿 |
| 申請人 |
1、本人。 2、利害關係人。 3、受委託人。 ※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1. 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 2. 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 3. 訴訟繫屬中之兩造當事人。 4. 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旁系三親等內之血親。 5. 戶長與戶內人口。 6. 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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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繳附書件 |
1、申請人可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代發戶籍謄本並可線上預約申請。 2、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親自申請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利害關係人應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3、委託申請者,受委託人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委託人出具之委託書;委託人為利害關係人者,應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但有特殊原因致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有困難者,得繳驗影本,並應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及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交受託人代為申請,受委託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 4、可向任何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謄本。 5、申領日據時期戶籍謄本,可於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6、規費每張20元,閱覽戶籍資料每次20元。 ※身分證明文件:指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定居證、中華民國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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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
申請期限:隨到隨辦。 作業流程:戶政所核定。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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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鑑登記及證明 |
| 申請人 |
1、本人。 2、法定代理人。 3、受委託人(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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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繳附書件 |
1、印鑑登記及印鑑變更須本人親自辦理。 2、國民身份證及原登記印鑑章。 3、申請印鑑證明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繳委託人親自簽名之委託書及受委託人身份證、印章。 4、每份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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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
申請期限:隨到隨辦。 作業流程:戶政所核定。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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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門牌編釘及證明 |
| 申請人 |
1、房屋所有權人。 2、管理人。 3、現住人。 4、房屋起造人 5、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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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繳附書件 |
1、初編門牌: (1)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2)建照執照正本、建物平面圖(每戶)、建物地籍配置圖、建物位置略圖各乙份,有拆除執照者附影本一份、千分之一地籍圖謄本。 (3)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4)若門牌尾數可能編釘為「4」者,可附申請書免予編釘。 (5)門牌每面工本費30元。 2、改編門牌 (1)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2)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正本) (3)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身分證、 印章(或簽名)。 (4)若為4、44、444號或認為號碼不吉利申請改編者,需附改編申請書。 (5)門牌每面工本費30元。 3、增、併編門牌 (1)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2)使管單位核准之變更使用執照正本、經主管建築機關核可並蓋核准戳記之建物平面圖樣(應施工完竣)、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正本、建物位置略圖。 (3)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4)門牌每面工本費30元。 4、違章建築 (1)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2)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正本、千分之一地籍圖、切結書(無妨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環境保護)、房屋外觀、客廳、廚房、臥房、衛浴設備之照片。 (3)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4)門牌每面工本費30元。 5、補發門牌 (1)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2)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正本﹝現住人免附﹞ (3)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4)門牌每面工本費30元。 6、門牌整編證明書 (1)房屋所有權人: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或附房屋稅憑證﹝最近一期﹞或完工證明或房屋使用執照等其他足資證明文件正本﹝文件若為影本須加蓋申請人印章並註明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字樣﹞及申請人印章﹝或簽名﹞及身分證。 (2)房屋現住人: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3)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4)規費每份20元。 7、門牌改編證明書 (1)房屋所有權人: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或附房屋稅憑證﹝最近一期﹞或完工證明或房屋使用執照等其他足資證明文件正本﹝文件若為影本須加蓋申請人印章並註明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字樣﹞及申請人印章﹝或簽名﹞及身分證。 (2)房屋現住人: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3)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4)規費每份20元。 (5)線上預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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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
申請期限:隨到隨辦。 作業流程:戶政所核定。 處理期限:門牌編釘:三天。 證明:隨到隨辦。 備註:辦理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名下房屋之門牌編釘、門牌證明,可申請「免書證免謄本系統」查詢建物所有權憑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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