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與民有約
本所主任為展現親民、便民之服務效能,建構直接與民眾面對面溝通機制,主動發覺問題,特訂定「桃園縣平鎮市戶政事務所主任與民有約實施計畫」,其執行要點摘述如下:
| 每星期三上午九時至十二時。 | |
| 本所主任室舉辦。 | |
| 採預約登記方式向承辦人員登記(電話:03-4580112,傳真03-4579656),內容相同案件以申請一次為限。 | |
| 本所承辦人受理預約登記時,應請民眾一併提出問題;對民眾所提問題非屬本所權責範圍者,應告知權責機關之名稱。 | |
| 約見通知 | 本所承辦人至遲應於約見前三日通知預約者約見之時間、號次、地點、聯絡人、電話等。如有特殊事件則另定時間約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