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結婚登記日
戶政好服務、提前辦理真幸福
結婚登記可於結婚日前3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為生效日。
案例一:
結婚登記當日(101年12月29日)結婚當事人無法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可於結婚登記前三個辦公日內(101年12月26~28日),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101年12月29日)。
案例二:
結婚登記當日(101年12月29日)結婚當事人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請於100年10月28日中午12點前,向戶政事務所預約假日結婚登記,本所預約電話03-4580112分機109、110。
*若結婚登記當日非例假日,則不需預約,隨到隨辦。
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四點、第五點
中華民國100年03月22日修正發布第五點、第七點規定
四、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外,如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於結婚登記日前三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戶政事務所應依結婚當事人指定之日期,完成結婚登記。
前項指定之結婚登記日不限於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之辦公日。
五、結婚登記之申請,戶政事務所應查驗下列證件:
(一) 身分證明文件:
1. 結婚當事人為國內現有戶籍者,應查驗其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最近二年內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一張。國外結婚已生效後授權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查驗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授權委託書、受委託人(即授權書上所載之被授權人)之國民身分證、簽名或蓋章。
2. 結婚當事人為國內曾有或未曾設戶籍者,應查驗其護照或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依法核發之居留證明文件。
(二) 結婚證明文件:
1. 在國內結婚者,應查驗其結婚書約(參考格式如附件一)。書約應載有結婚雙方當事人之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碼)、戶籍住址(國外居住地址)等相關資料,及二人以上證人簽名或蓋章。
2. 在國外結婚已生效者,應查驗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結婚證明或已向當地政府辦妥結婚登記(或結婚註冊)之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加註「符合行為地法」字樣者,並得免附婚姻狀況證明文件。
3. 結婚當事人一方為外國籍者,另應查驗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婚姻狀況證明文件有效期限,為原核發機關核發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
4. 在國外作成之結婚證明文件之中文譯本,應由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
5.與大陸地區人民辦理結婚登記者,應查驗結婚證明文件及經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發給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理結婚登記」章戳之臺灣地區入出國許可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之文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大陸配偶婚姻狀況證明有效期限,為大陸公證處公證婚姻狀況證明,簽發公證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
6.經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准在臺居留之無戶籍國民或無國籍人,無法提出婚姻狀況證明文件者,應查驗其最近親屬二人證明其為單身之書面證明文件。文件係在國外作成者,應由駐外館處驗證。
(三) 未成年人結婚者,應查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四) 戶政事務所於必要時,得以書面請相關機關協助查證當事人婚姻真偽,並出具查證資料。但情況急迫者,得以其他迅速有效方式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