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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平鎮市戶政事務所 志工招募實施計畫
- 一、依據:
- 九十年一月二十日公布之志願服務法第七條規定辦理。
- 二、宗旨:
- 響應政府推動建立志願服務制度,發揮助人最樂,服務最榮之精神,結合社會熱心公益人士,積極參與戶政服務,達成簡政便民之效。
為追求助人為樂,服務為榮結合社會資源與民間力量,藉以提昇戶政業務品質,邀您共同創造一個更滿意的戶政環境,本所竭誠歡迎您的熱忱參與。
- 三、報名資格:
- 歡迎年滿二十歲,身心建康,具國語溝通能力,且有服務熱忱的在臺外籍配偶加入志願服務行列,並歡迎年滿二十歲誠心於服務工作而能提供時間至本戶政事務所服務之社會人士,有服務熱忱者均得報名參加,男女不拘。
- 四、報名地點:
- 桃園縣平鎮戶政事務所
平鎮市德育路242號 電話:03-4580112-19-陳小姐
- 五、服務時間:
- 1.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時。
2.每月至少服務十二小時以上。
- 六、服務事項:
- 1.引導民眾使用自動號碼機,抽取號碼牌,並至各櫃台洽辦各項登記。
2.協助身心障礙、老弱民眾申辦案件。 3.協助發給改名申請書、同意書及相關戶政法令須知。 4.協助政令宣導代發文宣等資料。 5.提供諮詢及其他支援服務性事項。
- 七、志願服務人員福利及權利:
- 1.年終尾牙聚餐,邀請志工參加。
2.所內員工聯誼活動邀請志工參加。 3.每位志工由本所辦理志工意外事故保險。 4.每位志工均得參與本所舉辦之志工座談會、研習會。
- 八、甄選、訓練、試用、授證:
- 1.報名參加者另外通知甄選,經遴選後通知受職前訓練。
2.通過甄選及訓練者,將接受兩個月試用實習,期滿合格由本所頒發聘書取得正式志工資格。
- 九、表揚:
- 1. 志願服務人員為無給職,凡參與服務滿一年以上之志工表現優良,由本所頒發獎品及獎狀以資鼓勵。
2. 推荐參加內政部獎勵志願服務戶政機關工作人員之選拔。
- 十、本計畫主任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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